學校簡介
芙蓉礦務局技工學校于1979年經原四川省勞動局(省革委川草函〔1979〕63號文)批準設立,是四川煤炭產業集團承辦的一所國有公辦技工學校,常設有機電一體化、礦山機電、電子技術應用、計算機應用與維修等專業。學校1979年9月開始招生,建校40余年為社會和企業內部培養了32000余名技能人才,為地方和企業發展提供了動力。
在建設和發展中得到了省、市兩級主管部門和四川煤炭產業集團公司的高度重視,受到了各級領導的親切關懷。近年來榮獲全國煤炭行業現代遠程教育培訓網創新應用獎、四川開放大學縣級電大工作創新特色獎、四川省省級勞務培訓基地、四川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三級)資質、四川省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培訓基地、宜賓市就業再就業定點培訓機構機構、煤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等榮譽。
學校背靠年產值超百億元的四川煤炭產業集團公司,企業籌巨資改善辦學條件,現學校基礎設施、辦學條件、辦學規模、管理水平、教學質量等各方面均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學校還依托四川煤炭集團公司良好的生產設施設備和技術隊伍建立實訓基地,為學校辦學質量的提高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學校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學校各項工作,積極拓寬辦學渠道,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各項辦學措施得力,取得了優異成績。
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芙蓉礦務局技工學校。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國有企業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提高技術工人技能及綜合素質為己任,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及動手操作能力,為我國經濟建設培養技能型人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宜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宜賓市珙縣文鑫路1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0萬元;出資者:四川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技工教育;
(二)職工培訓;
(三)短期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董事會,其成員為7人。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校長等校級領導、校中層領導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重大人事任免;
(四)學校的重大活動安排。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董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輯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四川芙蓉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000萬元;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財政撥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九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黨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支部設書記1名,其他黨支部成員若干名。黨支部書記原則上擔任校長,切實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
學校紀委設書記1名,其他紀委成員若干名。紀委書記履行學校黨風廉潔建設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職責。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支部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分別進入董事會、中層,董事會、中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校長原則上由一人擔任。
第三十九條 學校要確保在企業改革中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
第四十條 學校黨支部決定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學校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議的重大舉措;
(二)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特別是選拔任用、考核獎懲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特別是圍繞提高教學能力培養學科領軍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加強黨的組織體系建設,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紀律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實施細則,持續整治“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加強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黨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黨組織工作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學校文化建設、統一戰線工作和群團組織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其他應當由黨支部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學校黨支部前置研究討論的事項:
(一)貫徹黨中央、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全省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經營方針、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的制訂;
(三)重大的投融資、資產重組、資產處置、產權轉讓、資本運作、擔保、工程建設事項,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增減注冊資本方案,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大額捐贈和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四)重要改革方案,學校及重要教學點設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或變更學校形式的方案,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
(五)學校章程的制訂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工資收入分配、學校民主管理、職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職工權益以及安全教學、生態環保、維護穩定、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黨支部前置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紀委職責
(一)學校紀委在學校黨支部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協助學校黨支部抓好黨風廉潔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充分發揮黨內監督作用,履行黨章賦子的監督職責,嚴格執紀監督問責;
(二)加強紀律監督,堅決維護《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的權威,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公司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黨員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加強黨性、法治和警示教育,筑牢黨員干部拒腐防變思想道德和法紀防線;加強對領導人員的監督,認真落實黨風廉潔建設主體責任;
(四)加強作風督查,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精神,持之以恒地反對和糾治“四風”;
(五)加強查辦案件,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依紀依規對違法黨紀的行為和腐敗問題案件進行嚴肅查處。
第四十三條 辦事機構和人員
學校黨支部作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的工作機構,負責黨的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和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等相關黨的建設工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不低于同級部門平均編制數。
學校設立紀檢監察部門,作為履行紀檢監察職責的工作機構,負責執紀、監督、問責工作,專職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配備不低于同級部門平均編制數。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其他群團章程的規定,建立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并依照各自章程在黨支部領導下獨立開展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6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機構設置
校長辦公室
招生辦公室
財務辦公室
教務處
就業安置辦公室
職業技能鑒定站
綜合部
培訓部
學歷教育部
后勤保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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